{{ $t('FEZ001') }} AWFYH1296
{{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長|
一、目的
為鼓勵本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及學生本土語言能力,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教師及學生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獎勵對象:
三、奬勵標準
(一)教師部分
1.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或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通過初級者,嘉獎一次,由本局頒發證書一紙,並於各校進行職務選填,得優先擔任閩南語或客家語科任教師。
(2)通過中高級者,嘉獎二次,由本局頒發證書一紙,並於各校進行職務選填,得優先擔任閩南語或客家語科任教師。
(3)通過高級、專業級者,記功一次,由本局頒發證書一紙,並於各校進行職務選填,得優先擔任閩南語或客家語科任教師。
2.通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記功一次,由本局頒發證書一紙,並於各校進行職務選填,得優先擔任原住民族語科任教師。
(二)學生部分
1. 通過教育部辦理閩南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 通過基礎級、初級者,所就讀學校頒贈獎狀一紙。
(2) 通過中級者,本局頒贈獎狀一紙及新臺幣500元禮券。
2. 客家委員會辦理客家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 通過初級者,所就讀學校頒贈獎狀一紙。
(2) 通過中級、中高級、高級者,本局頒贈獎狀一紙。
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
(1) 通過初級者,所就讀學校頒贈獎狀一紙。
(2) 通過中級者,本局頒贈獎狀一紙及新臺幣500元禮券。
四、獎勵申請及程序:請在105年1月20日以前提出申請
(一)教師部分
檢附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申請(教師申請表格範例如附件)
(二)學生部分
檢附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向教務處教學組提出申請(學生申請表格範例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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