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

最新消息

【公告】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禁用獸鋏相關宣導

{{ $t('FEZ002') }} 輔導室-輔導組長|

說明: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捕捉 動物,不得使用獸鋏」、第14之2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

           出入獸 鋏」,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有違反第14條 之1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違反第14條之2 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

           販賣、陳列或輸出 入獸鋏。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 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二、為防止傷害動物,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且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違者處新臺幣1萬 5,000元以

           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1-24|

{{ $t('FEZ005') }} 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