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長|
轉知公文內容:
主旨:為強化學校人員性別平等教育知能,並將相關辦理情形納入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例行工作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面向計畫及預算考核項目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評鑑指標:
(一)學校教育人員(含校長、專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等)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程。
(二)學校職員工,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二、次依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略以:「本府應採行下列措施,提供女性平等之教育環境與機會:一、辦理下列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三)教育相關人員應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研習,每年至少4小時。」
綜上規定,請本校同仁積極完成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時數
{{ $t('FEZ003') }} 1779-09-26
{{ $t('FEZ004') }} 2026-05-18|
{{ $t('FEZ005')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