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長|
(一)實施對象係下列學校編制內現職教師(含3個月以上代理 教師)(以下稱教師)進行補助: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
2、國立中小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中 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及法務部矯正署轄屬矯正學校 (國中部)。
(二)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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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14') }} 1703-03-11|
{{ $t('FEZ004') }}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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