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5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49192號函辦
理。
二、為協助暫緩入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
(下稱特教緩讀生),110學年度起得安置於本市公立及非
營利幼兒園,由本局依旨揭原則進行安置。
三、因應特教緩讀生之安置,110學年度試辦公立幼兒園普通班
每安置1名特教緩讀生,核予酌減班級人數1人,並依110學
年度試辦情形再行評估調整。
四、特教緩讀生具特殊教育確認生身分,貴校(園)得依110學
年度本局各項計畫期程,為其申請特殊教育相關資源服務。
五、檢附「臺北市110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通過暫緩入學安置作
業原則」1份,另於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網站
(http://www.syrc.tp.edu.tw)檔案下載區公告本市暫緩
入學計畫書及申請書等資料供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