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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法令公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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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長|

 

【法令公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之認定原則

 

轉知公文內容:

有鑑於近年兒少遭幼托機構、居家式托育人員或教育人員不當對待案件頻傳,然各主管機關於處理前開案件時,容易陷於考量受虐情節是否嚴重、施暴行為是否反覆實施、造成兒少身心傷害程度等,致實務評估裁處時常未予處罰,與外界期待產生嚴重程度等,爰衛生福利部於10912 25日召開「研商兒少法第49條身心虐待定義釋疑會議」,

其決議略以:「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旨揭條款身心虐待之認定,應依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9 條「不受任何形式之暴力」及第813號一般性意見書揭示暴力態樣及定義,從寬解釋及認定。

 

請學校依兒少法及教師法等法規及參照公約第19條精神及意旨,

督導校內教職員工積極維護兒少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知悉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發生,應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法規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

並將兒童權利公約(CRC)核心價值及一般性原則融入課程教學、學生體驗學習活動及校內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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