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關團體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
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
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
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
源及財務規劃等,於109年4月30日(星期四)前逕自線上
系統登錄相關資料,並列印申請表於109年5月1日(星期
五)前親送或郵寄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地址: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6樓。
五、有關機構申請實驗教育部分,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本
局提出申請,應檢具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
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
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
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等,於109年4月30日(星期四
)前逕自線上系統登錄相關資料,並列印申請表於109年5
月1日(星期五)前親送或郵寄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
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6樓。
六、依前開條例第4條定義:「團體實驗教育為三人以上學生,
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爰學生所參與之實
驗計畫如係符合前述三人以上於共同時間及地點共學情
形,即應採團體教育方式提出申請,以保障學生學習品質
與就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