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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因應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特訂定本原則。
因故請假達一學期或扣除寒暑假連續達二十週以上。
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致不適合升讀高一年級或升學下一教育階段學習。
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4/10(二)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詳細資料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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