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rainforest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長|
一、「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
標示清晰可視之學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
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二、為維護學生乘車安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5年3月3日正式推行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經本局核備之
合格租賃交通車、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者皆應將核備標章放置於交通車副駕駛座擋風玻璃
前明顯處,以利家長及稽查人員辨識合格交通車,以降低業者使用未核備車輛載送學童之違規率保障學
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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