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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文內容
一、教育部對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是否仍具教師之身分及處理時之適法疑義
,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86年8月5日台(86)人(二)字第86085330號函釋規定,
教師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10條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二)102年4月22日教育部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有教育人員身分,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依教育部前開說明,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具有教師身分,
如有違反教師法之情事者,該服務學校自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處理。
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者,並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將該事件交由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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