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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

【公告】衛生福利部宣導公益勸募條例案

{{ $t('FEZ001') }} MTIDH1310

{{ $t('FEZ002') }} 學務處-訓育組長|

 一、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

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

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

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

人。四、財團法人。」合先敘明。

二、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

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

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

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

會志業,以玆適法。

三、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

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本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

://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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