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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

行政公告

公告事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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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2') }} 輔導室-輔導組長|

 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簡稱本法)第63條之110524日施行,

有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說明如下

請各位同仁參閱:

 

公文內容: 

有關16歲以上學生發生親密暴力關係暴力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依據衛福部「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施行前之配套措施及相關準備工作會議」紀錄摘錄如下,

請各校據以辦理並轉知所屬教職員生知悉:

 

()16歲以上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通報

1、第63條之1新增條文並無本法第50條責任通報之準用,

惟為避免基層責任通報人員混淆,參採會議中討論意見,

由衛福部酌修現行相關通報表單,提供是類案件使用。

另為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

請通報人員於通報單「協助事項及相關意見」欄位落實註記被害人接受社工介入協助之意願,

俾作為社工開案評估及連結後續相關服務資源。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依兒少保護案件進行法定通報。

 

()是類被害人驗傷等相關費用之處理:

63條之1適用對象,雖未準用本法第58條(核發被害人之補助事項),

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逕決定是否提供此類被害人相關補助,

或由社政人員視個案狀況為其連結其他福利資源協助。

 

()其他有關被害人求助、保護令聲請、審理至保護令核發、執行等階段

係各權責單位之共通性原則,則請詳會議紀錄(如附件p.8-13)。

請參閱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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