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學生獎懲獎懲辦法
壹、依據:臺北市政府96年4月24日府授法三字第096306957000號令發布「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獎懲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肆、獎懲範圍:
一、獎勵部分:
(一)校外優良表現:
1、參加國內外各項競賽及活動,獲得各項榮譽。
2、在校外有拾金不昧、助人為善、服務公益…等善行
(二)校內優良表現:
1、木柵好兒童、禮儀楷模、孝親楷模、模範生等。
2、拾金不昧、熱心助人、服務公益等。
3、參加校內各項競賽及活動,獲得各項榮譽。
(三)獎勵方式:
1、獎勵卡蓋章。
2、兒童朝會時公開表揚。
3、公開報請相關單位表揚。
4、頒發獎狀與獎品以玆鼓勵。
5、以電子看板、海報或校內刊物公佈學生優良事蹟。
二、懲處部分:
不當行為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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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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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及懲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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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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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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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
度
不
當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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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課不按時進教室
2.上課未帶學用品
3.上課不專心聽講
4.上課干擾教學情節輕微
5.不按時交作業
6.隨地吐痰或丟垃圾
7.升旗或集會無故缺席
8.攜帶不當物品
9.不當使用行動電話
10.服裝不合規定
11.歧視他人之言行
12.罵髒話吵鬧叫囂
13.不聽班級幹部糾勸告
14.不履行班規或生活公約,
情節輕微者
15.騷擾行為
16.其他不當行為情節輕微者 |
1.口頭勸告糾正
2.調整座位
3.扣減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4.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
作
5.課間公共服務
6.站立反省
(以不影響學生上課為原則,不超過一節課為限)
7.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8.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
協談並了解學生行為
9.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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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教師
級任導師
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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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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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度
不
當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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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輕度不當行為情節較嚴重
2.不服師長管教
3.欺騙師長
4.故意毀損破壞公物
5.違反考試規則
6.逃課、逃學,不按規定進
出校區
7.強借財務、拾物不送招領
8.塗改成績、冒用他人簽名
9.偷竊、打架、威脅恐嚇、
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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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頭勸告糾正
2.調整座位
3.扣減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4.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
作
5.課餘留置(放學後)
6.課間公共服務
7.站立反省
(以不影響學生上課為原則,不超過一節課為限)
8.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9.取消參加課表以外之活
動
10.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
配合輔導
11.實施個別輔導
12.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
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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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老師
級任導師
組長
主任
家長 |
即時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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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度
不
當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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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重暴力行為,集體鬥
毆、毆打他人或夥同外人
進行暴力、破壞等霸凌行
為
2.污衊師長態度傲慢
3.飲酒、賭博、抽煙、嚼食
檳榔、吸食或注射毒品
4.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
5.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
公共安全
6.玩弄、毀損消防、機電、監視等公共安全設施
7.性騷擾
8.蓄意破壞他人物品,影響
他人人權
9.中度不當行為未改善 |
送學生獎懲
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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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 |
受理案件後一週內召開獎懲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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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
一、組織:獎懲會置委員1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1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行政人員代表3人(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教師會或教師代表3人、家長會代表3人、學生
代表2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遴聘學生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獎懲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規定補聘之。
二、運作方式:
(一)獎懲會議由學務主任負責召集並擔任主席,會議決議之紀錄,由主席指定委員為之。
(二)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三)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四)獎懲會處理獎懲案件時,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五)學生獎懲案件之會議得不公開之,其審議應符合公平及公正原則。懲處案件應通知學生、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獎懲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六)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
(七)獎懲會作成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八)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覆議,對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九)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獎懲案內敘明理由。
(十)獎懲決議經校長核定或變更確定後,應以書面記載獎懲事由、結果、獎懲依據,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三、處理流程:
(一)受理單位:學務處
(二)受理範圍:獎懲案件
(三)受理流程:學生發生獎懲案件時,由導師、任課老師或行政單位填具「臺北市木柵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案件申請書」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四)受理單位接獲申請書交至獎懲委員會,獎懲會應於受理案件後一週內召開懲處會議。
陸、申訴:學生、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如有不服,得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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