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一、 依據: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北市教中字第1093072541號函。
二、 目的:
(一)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二) 本校設置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舉辦校內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 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三、 組織:
(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7人,成員如下:
1. 各年級學年主任班級學生自行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2人。
2. 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2人、教師代表2人。
3. 家長會代表1人。
4. 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四、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服儀規範:
(一) 學生可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
(二) 天氣寒冷時,學生在運動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三) 全校性體育活動(年度體育表演會)穿著學校統一之運動服,如遇戶外教育或其他課程規劃,由班級教師事先通知學生家長進行調整穿著服
裝。
(四) 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運動鞋或涼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五)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限制學生髮式。
(六)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六、本規範經本校服裝儀容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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