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簡稱本法)第63條之1自105年2月4日施行,
有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說明如下
請各位同仁參閱:
公文內容:
有關16歲以上學生發生親密暴力關係暴力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依據衛福部「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施行前之配套措施及相關準備工作會議」紀錄摘錄如下,
請各校據以辦理並轉知所屬教職員生知悉:
(一)16歲以上親密關係暴力案件之通報
1、第63條之1新增條文並無本法第50條責任通報之準用,
惟為避免基層責任通報人員混淆,參採會議中討論意見,
由衛福部酌修現行相關通報表單,提供是類案件使用。
另為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
請通報人員於通報單「協助事項及相關意見」欄位落實註記被害人接受社工介入協助之意願,
俾作為社工開案評估及連結後續相關服務資源。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爰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事件,
依兒少保護案件進行法定通報。
(二)是類被害人驗傷等相關費用之處理:
第63條之1適用對象,雖未準用本法第58條(核發被害人之補助事項),
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可逕決定是否提供此類被害人相關補助,
或由社政人員視個案狀況為其連結其他福利資源協助。
(三)其他有關被害人求助、保護令聲請、審理至保護令核發、執行等階段
係各權責單位之共通性原則,則請詳會議紀錄(如附件p.8-13)。
請參閱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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