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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北市教中字第10431424300號函
主旨:
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4款「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詳如說明:
說明:
1、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目的之一係「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2、「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係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
3、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
(1)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
(2)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
(3)教師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4)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記錄表」等類此表件。
(5)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記錄表」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學生為之。
(6)不得因學生拒絕敘寫「事件經過記錄表」等類此表件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7)學校不應將「事件經過記錄表」或輔導學生自我省思之「書面自省內容」做為學校審議學生懲處事件之唯一依序。
4、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敬請各位同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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