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的位置: 首頁 > 行政公佈欄. 
|
|
|
|
|
行政公佈欄
標題 |
子女從姓及取得財產權之平等宣導~ |
發布日期 |
2013/8/1 |
發布單位 |
輔導室-資料組長 |
點閱次數 |
2334 |
詳細內容 |
*子女從姓及取得財產權之平等:
「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母姓或父姓,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及「年滿20歲成人得依意願選擇從母姓或父姓。」。
*說明:
一、按民法第105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第1項)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辦更為父姓或母姓。(第2項)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項)」又按戶籍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二、鑑於民法96年5月23日修正後,子女從姓規定有重大變革,由原則從父姓,改為得從父姓或母姓。自96年5月23日民法修正後至102年5月31日止,父母約定子女從姓案件共114萬7,448件,從父姓112萬9,095件,占98.4%,從母姓1萬8,238件,占1.59%,原住民傳統姓名115件,占0.01%,子女從父姓與母姓之比例仍相當懸殊。為落實性別平等,允宜加強宣導。
三、公共電視獨立特派員第175集「以母親之名」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eUd86Gk5O94)
|
相關連結 |
目前無資料 |
相關檔案 |
目前無資料
|
|
|
|
|
|
|
|
|
|